勞動合約中分為『不定期契約』以及『定期契約』,究竟『不定期契約』到底是什麼呢?
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相反,並沒有約定效力期限,因此只要是『繼續性』性質的工作,就應約定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局對繼續性工作的認定為:
『雇主有意繼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
而大部分的公司都是簽訂『不定期契約』,除非員工自行離職或被裁員、退休,否則契約的效力將持續進行,且當員工被迫離職時,還能受勞基法保護,進而領到資遣費。
但如果要終止勞雇契約,雇主/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
資方: 勞工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在解僱前1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雇主應在解僱前2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工作3年以上,雇主應在解僱前30日事先通知 | 勞方: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 (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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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媒體的報導: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476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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