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一定要發?
過年快到了,老板們是不是正在煩惱年終獎金要發多少?有些老板甚至覺得公司沒賺錢就不發好了!
我們來看看法條怎麼說吧!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
那雇主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
其實最簡單的原則是判斷雇主當初和員工約定的年終是屬於「工資」(經常性給與)還是「獎金」(恩惠性給與)
工資案例,保障年薪X個月、固定年終X個月,年終獎金屬於「工資」-到職時就說好會有固定年終2個月,這時年終獎金就算是「工資」,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經常性給與」,必須發給員工,未發恐怕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薪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的規定,可處2-100萬元罰鍰。
同理,如果公司在員工到職時便在勞動契約約定好「保障年薪14個月(含年終2個月)」、「固定年終1.5個月」,或在工作規則明訂達到什麼樣的績效成績或工作表就可領到相對應的年終獎金,這類型的年終獎金也屬於「工資」,無論公司當年度是否有賺錢都應該依約定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
獎金案例,到職時未特別約定,年終獎金屬於「獎金」福利性質
如果到職時就沒有特別告知有年終獎金這回事,則要看年度公司是否有賺錢,又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公司當年度有賺錢:
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老闆如果決定不發年終獎金,除了對員工來說可能會大感失望,是否違法呢?
按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應該發給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只是發放金額與比例就看雇主來決定,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可用其他方式替代。
2.公司年度營運不佳、沒有盈餘甚至虧損:
是否發放年終獎金法令並沒有硬性規定,主管機關在解釋上也認為這類獎金的發放屬於「恩惠性給與」,雇主可以選擇發或不發,如果雇主仍選擇發給年終獎金則屬於「獎金」(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非工資。
所以老板們千萬別忽略了法規,也要留意公司的章程,不過大家員工都已經辛苦的工作一年了,當然會希望有年終奬金,無論公司是否有賺錢,老闆應該或多或少都要犒賞員工一下。
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問我!讓我們一起解密年終獎金,迎接美好的新年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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