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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將制服費用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扣發工資,可能挨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查得某業者以勞工於試用期間離職,依其所訂勞工基本規章要求該勞工分擔制服費用,且逕自工資中扣款;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需要而要求勞工所為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轉嫁勞工負擔或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費用;勞動部也是採相同立場。縱使勞雇雙方有約定,也因為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如果低於標準者,該約定標準也可能無效;故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

本件業者以制服費用已約定由勞工分擔為由,自勞工薪資中扣除制服費用,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局以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法務局提醒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文章出處: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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