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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錄取後公司卻反悔,需要賠償求職者工資

有民眾求職被通知錄取,跟原公司提離職確定後,卻遭新錄取的公司反悔,表示要收回錄取通知,這位勞工向北市勞動局陳情,最後調解成立,新公司雇主要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已通知求職者錄取,求職者亦回應雇主願意前往任職,雇主亦再應允,應認為勞動契約已成立。

北市勞動局去年底接獲民眾陳情,指去年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並回覆接受,也確認報到日期,所以這位民眾去年9月向原任職公司提離職,沒想到新公司去年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造成民眾工作兩頭空。勞動局接獲陳情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並對雇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最後調解結果是新公司的雇主,要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求職者因被通知錄取,便著手辦理當時現職工作離職,應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而雇主應特別留意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雇主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高說,雇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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